保险说明书

2026瑞丰银行绍兴马拉松人身保险说明书

一、保险期间:


2026年11月29日零时至2026年11月29日是二十四时。

二、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猝死)。

三、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猝死),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3)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 ,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本项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急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项“门诊急诊延长日数”视为15日、“住院延长日数”视为90日。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本项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猝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猝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等待期:是指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该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则该时间视为90日),经过该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 责任免除:

1、团体意外伤害(含残疾)保险: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醉酒、受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9)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5)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4)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5)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

(6)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7)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8)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3、附加团体突发疾病身故(猝死)保险条款: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5)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突发疾病。

注:以上条款摘要未尽之处,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款)条款》。

五、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责任: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10万元;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猝死):50万元。

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文件(保监发﹝2015﹞90号)规定,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1)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2)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符合本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如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已超出该规定,保险人对超出限额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具体明细保险金额以最终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六、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记录等;

(5)对于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注:指定医疗机构

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指定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等,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猝死)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

(5)被保险人身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告;被保险人全残的,需提供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材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保险人联系方式:

紧急报案电话:95518

保险公司联系人:毛 磊  13806743557

承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越城支公司

 

 

 


主办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

认证单位:中国田径协会

指导单位:浙江省体育局

承办单位:绍兴市体育局  越城区人民政府  柯桥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厦门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新闻传媒中心(传媒集团)  绍兴市奥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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